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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2月1日讯(记者周萍英)在任信访局局长期间,与女副局长“基于某种特殊关系”,用公款为女副局长采购家电;以信访局经费困难为由,多次向多个单位索要钱财据为己有。
极目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湖北省南漳县原信访局局长郭良明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刑7年6个月。
与女副局长“穿一条裤子”,南漳县原信访局长栽了
和女副局长同流合污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鄂刑申224号《郭良明贪污、受贿刑事通知书》显示,郭良明自1999年11月任南漳县城关镇副镇长,2010年5月任南漳县信访局局长。2008年至2014年3月,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作案7次,共计贪污公款458966.50元。其中,与南漳县信访局副局长兼报账员刘某(另案处理)共同贪污作案2次,贪污公款48986.50元;单独贪污作案5次,贪污公款409980元。
2012年初,郭良明和刘某在南漳县信访局工作期间,商议补缴二人在乡镇工作期间的住房公积金。2012年5月21日,刘某从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漳办事处(以下简称公管办)了解到,二人从2003年1月至2009年12月应缴公积金共计63973元,其中个人应承担50%。
刘某将这一情况向郭汇报后,郭同意将二人个人应缴公积金全部由信访局支出。
2012年9月,刘某搬新家时向郭提出需要家电,郭“基于某种特殊关系”,答应从单位经费中解决。
郭让刘某从个体经销商吴某某处采购冰箱、彩电、洗衣机、空调各一台(总价17000元)和一套办公用沙发(价款2400元)。郭要求将19400元全部开具南漳县信访局购买办公桌椅和办公用品的发票。除了沙发送至郭的办公室,家电都送到刘某家里去了。
向各乡镇索要资金据为己有
2011年以来,郭良明将以信访包保名义在相关单位争取的资金安排刘某置于单位“小金库”账外使用。2014年1月19日,郭以29.6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黑色“天籁”牌轿车后,欲用“小金库”的资金填补买车支出。
2014年春节前,郭得知“小金库”账上只有10多万元,遂安排刘某利用年前给各乡镇拨付信访解难基金的机会,继续找各乡镇索要资金。
2014年春节后,郭得知从乡镇要了14.5万元,要求刘某将“小金库”中的29万元划入其个人的农行卡上。
2014年2月下旬,南漳县纪委到南漳县信访局调取单位财务账。担心罪行暴露,郭于2014年3月1日从农行账户取现金50万元(含刘某转入的29万元),交由郭的嫂子鄢某某隐匿保管。
2014年3月,为掩盖侵吞29万元的事实,郭嘱咐刘某虚构该款系刘某弟弟购买自己一套房屋的预付购房款,并给刘某出具了一份收条。为此,郭又侵吞公款29万元。
此外,2007年至2014年3月,郭良明在担任南漳县城关镇副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5次,共计87万余元(含价值为23万余元单元房一套未交付,属未遂)。
极目新闻记者了解到,郭良明一审被判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郭良明不服判决,向襄阳市中院、湖北省高院提起申诉,襄阳中院和湖北省高院分别于2018年5月和2019年2月驳回其申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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