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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常规做法,解聘或更换物业既可以通过业委会进行,也可以通过业主自身的多数决定来实现。具体的业主同意要求如下:
1、通过业委会进行:
如果小区设有业主委员会,那么业委会可以作为代表来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和决策。然而,业委会在做出解聘或更换物业的决策时,也需要遵循业主大会的决议。
2、通过业主大会进行: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3、具体数字要求:
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解聘或更换物业的事项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总结:
解聘或更换物业需要得到大多数业主的同意,具体来说是“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
业主大会是做出这一决定的合法途径,而业委会在决策过程中也需遵循业主大会的决议。
请注意,这些规定确保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方面的权益,使其能够根据自身需求和意愿来选择合适的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在解聘或更换物业的过程中,还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如提出申请、成立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进行信息公示等,以确保更换物业公司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以上这些话都是屁话,到处房子卖不动,没有人住,怎么形成3分之2。法理的一个大坑体现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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